军人婚姻有以下特殊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里,除了因军人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重婚或姘居、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外,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这种保护是为了使军人安心在军队服役,没有后顾之忧。
此外,我国《刑法》还专门规定了惩治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与强奸罪(指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反映了国家对军人家庭和军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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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人离婚孩子归属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随一方生活等情形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三、找法网提醒,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满足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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