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刘哲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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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多年的老员工突然收到调动通知——离开厦门到外省工作。员工不服从安排,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成为双方最主要的争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先进行了劳动仲裁,而后该员工又诉至法院。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突然调动
是否违约双方各执一词
苏先生于2014年2月入职某工程公司。2020年2月,他与公司签订了第三份劳动合同,合同期至今年2月。此前两份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福建,第三份合同则改成了“福建及其他地区”。
合同期内,苏先生突然收到《人员调动通知书》:岗位不变,工作地点从厦门调整至甘肃省武威市、广西省贵港市等地。苏先生曾提出异议,但公司表示厦门地区的项目人员已饱和。苏先生转而要求能在厦门周边地区工作,但公司依然无法满足其要求。 由于拒绝调动,苏先生收到书面警告: 若不服从安排,将视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不成,公司最终解除了与苏先生的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时,苏先生认为,公司没有任何协商即发出《人员调动通知书》,这涉及到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给他的家庭、生活带来了重大的影响,而且续签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加以说明。
而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福建及其他地区”,调动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苏先生的工作性质本身就需要随着公司承接的项目而变动,其要求不具备合理性,而且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纪情节。
处罚过严
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遵守工作要求,接受公司的管理,但是双方第三份《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福建及其他地区,过于宽泛。其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的处罚方式应与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相当。苏先生不服从工作地点的调动,而解除劳动关系是最严厉的处罚方式,用人单位的处罚过于严厉。
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目前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因此工程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 法院参照苏先生每月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判决工程公司应向苏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103695.53元 。
近日该案经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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