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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寓住房,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
2、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
3、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
4、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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